容纠并举:违规责任追究与尽职合规免责

发布时间:2025-12-30

作者: 陶光辉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为国资委第46号令,上一个国资委规章是《中央企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资委第45号令),两个部门规章的出台时间,相差半年左右。

我们熟悉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则是2022年印发的第42号令,至今已然三年了。

《办法》是对七年前印发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优化、升级和替换。

正如国资委监督追责局负责人就《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所述,“将责任追究情形由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这是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

除了责任追究情形的数量有较大增加以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升级坚持“容纠并举,突出“责任追究的扶正作用”,即集中体现在以第三十六条为核心的“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

个人认为,这是一次重大的改进和升级。

“容纠并举”这个词,将成为连接“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和“尽职合规免责机制”的重要桥梁。

在这个关键词下,违规问责与追责,更为全面、更为务实了。

此次《办法》将追责情形大幅扩展,传递的信号仍然是: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的违规行为,无论涉及哪个领域、何种形式,都将面临严肃问责。

同样,在这个关键词下,尽职合规免责,更有底气、更有支撑了。

第三十六条明确六种情形,对于在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前提下,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等导致的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均可免予责任追究。

观察这六种情形,都精准指向企业发展中最需要勇气与智慧的领域:科技创新“无人区”的探索、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行布局、改革深水区的破冰尝试、复杂环境下的果断决策等。

免责,保护的是出于公心、遵循程序、尽职调研、集体决策后因客观不确定性或探索性风险,而导致的“探索性失败”或“策略性未达预期”。

其前提,恰恰是建立在合规的红线之上的。也即,越是容错试错,越是需要合规。

个人认为,《办法》中“尽职合规免责条款”的设立,标志着国资监管进入一个更加成熟、更加系统的新阶段。

只有做到这种“约束”与“激励”的辩证统一,央国企才能在充满机遇与挑战的市场经济中,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