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监管,到底要“穿透”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17
作者: 陶光辉
《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四种穿透,即主体穿透、业务穿透、数据穿透、责任穿透。
一些专家还提出了“风险穿透”、“决策穿透”、“流程穿透”、“要素穿透”等概念。
这些概念,有一些是从前述《通知》里提到的“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衍生而来的。
但其实,除了风险穿透、决策穿透可以给出不同于前面四种穿透的内涵和价值以外,流程穿透、要素穿透,都可包含在业务穿透等以内。
故,个人认为穿透式监管,到底要“穿透”什么,最终可归为六种:主体穿透、业务穿透、数据穿透、责任穿透、风险穿透、决策穿透。
至于全级次、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穿透,是穿透的原则,而不是“被穿透”的“客体”。
1. 主体穿透。指监管和管控视野需纵向穿透国资央企的所有产权层级,从集团总部一直延伸至最底层的子公司、项目公司,乃至境外实体。
其目的是消除监管盲区,解决因企业层级过多、结构复杂导致的“控股不控权”问题。
2. 业务穿透。指透过业务表面形式,看清其经济实质和真实风险。它要求对“三重一大”、投资并购、融资性贸易等关键业务,从其发起到终结的全链条进行审视。
其目的是防范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虚假贸易、“名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虚增业绩,确保业务服务主业。
3. 数据穿透。指打破部门墙、层级墙、系统墙,汇聚散落在财务、业务、风控等系统中的最底层、最实时的数据。
其目的是消灭数据孤岛,为监管和管控提供统一、真实的“燃料”,是实现智能化、动态化监管的基石。
4. 责任穿透。指将监管要求、管理目标和风险控制责任,无衰减地传导并压实到最终执行岗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解决权责不对等、集体决策下个人责任虚化等问题,确保每项权力都有对应责任,每个问题都能追溯到人。
5. 风险穿透:指追溯风险的初始源头、本质属性和传导路径。
其目的是推动管控从“事后救火”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转变,从应对单一风险向防范系统性、交叉性风险升级。
6. 决策穿透:指确保集团战略、重大决策,能够不折不扣地在各级子企业的治理机构和经营层得到理解、贯彻与执行。
其目的是防止决策在向下传导过程中被曲解或选择性执行,解决“政令不出总部”的治理失效问题。
下一条
—— 为法务人赋能,助企业家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