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GRC管理与国资央企法治建设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5-11-16

作者: 陶光辉


治理风险与合规(GRC)是对公司治理、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等的整合管理。

国资央企法治是将法治思维与方式运用于企业的治理、经营、管理及文化建设中的一种意识和状态。

在央国企中,GRC和法治建设,同步在推行,也都越来越受到重视。那么,这两者存在什么关系?

从内容上看,GRC管理与国资央企法治建设一定有很多的交叉和重合。

但同时,这两者又有着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价值定位以及不同的观察维度等。

从大的方面来说,GRC是从风险、合规管理从业人员的视角,是一种专业的管理,只是其方法是“整合”的,是建立在理解企业的全貌基础上的一种垂直职能管理。

当前央国企风险合规管理建设场景,GRC往往被称之为“协同”、“一体化”。如法律、合规、内控、风险协同运作机制或法务、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四位一体。还有一些场合,被称为“大风控”、“大合规”。

这些形态,其实都是GRC的体现形态,都是某种整合管理。当然,关于整合管理,还有称之为“集约化管理”的。

国资央企法治建设则是从企业整体作为“贯彻法治社会建设的主体”这个角度而言的。

一方面企业是各职能,如章程治理、经营合规、诚信文化的综合体,于此而言,企业法治建设是宏观的;另一方面企业又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微观主体。

因此,国资央企法治建设也是一种“综合”的管理,但其定位并不是要实现企业某个职能或某几个职能,而是一种来自外部的要求,一种更高维度且带有一定的政治要求的企业治理与管理理念。

这样GRC管理与国资央企法治建设的本质区别就比较明显了。

然而,实践中,不管是GRC管理体系实施方案,还是国资央企法治建设方案,其具体内容的确还是存在较多的重合。

GRC管理方案中(包括单个的法务管理方案、风险管理方案),其内容似乎就是把法律事务、合规事务、内控事务、风险管理事务综合在一起,而企业法治建设方案,也是如此。

个人认为,这是一种常见的问题现象,也正是没有认真区分GRC管理和法治建设的本质区别所导致的。如果有所区分,完全可进行不同的定位,进而给出侧重点不同的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