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看待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

发布时间:2025-07-17

作者: 陶光辉


合规管理体系属于企业新增新建的管理体系,一开始是来自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提倡,现在则逐渐成为大型企业所必须的了。

要如何判断新建的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呢?还是说,对于合规管理体系来说,其实根本不存在“有效与否”的判断?

即,没有或0或1的判断,而是从1到100的判断。后者,称之为“成熟度评价”,可能更合适。

个人认为,的确如此。

1.  用“成熟度评价”这个说法,来代替“有效性评价”,首先是理念上的一次“矫正”。

如用“有效性评价”,可能一开始就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本质特点,进行了“错误”的定位。

因为,实践中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只可能是无限接近于所谓“有效”,而不可能达到完全的“有效”。

对于所谓的“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谁也不敢保证,也不应保证。

因此,用“成熟度评价”这个说法,可能是更合理,也更符合实际的。

当然,在特定场景下,用“有效”来作为结论,也是可能的。

如在合规体系ISO 37301/GB 35770 认证场景、在通过证明合规体系的“有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场景下。

但在企业大多数日常管理背景下,如没有特定目的的要求,用“成熟度”是更合适、更正确的。

故,判断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其实是在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成熟度如何。

2.  进行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成熟度评价),其实是在和“纸面合规”、“表面合规”作斗争。

作为一种管理体系,总是要落到相关的制度文件、工作记录上来。

这为那些“表面合规”、“纸质合规”,埋下了“伏笔”。

“表面合规”、“纸质合规”,就是具备管理体系的“形”,而不具备管理体系的“神”之典型体现。

如企业制定合规义务库、岗位合规职责清单、合规管理手册等文件,从管理体系的组成来看,已具备合规管理体系的内容。

但这些文件本身,与文件所指的义务与责任的执行,是两回事。

企业内部的主体,完全可能不了解这些文件内容。即便清楚内容,也可能不执行或不准确执行。

如对于合规风险识别清单,假设这个清单内容很多,涉及的“书面风险”数量也极多,那么作为一个组成合规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纸质文档,其要被相关部门或岗位精准掌握并完全执行,是非常难的。

很多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成果,都具备这个特点。

这就是“纸质合规”的由来。我们光看到合规管理体系的组成文件,而没有理解合规管理体系本身的运转行为。

在评价时,针对企业相关部门和岗位面对合规管理体系文件的理解与实施,进行各种形式的发现、披露以及反思,正是评价的重点。

3. 让合规管理体系形、神兼备,是评价工作要考虑的。

首先,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企业当前是否已具备了合规管理体系形神兼备的环境。

如果不具备,那么无论怎么评价,甚至重新深化建设,都可以说是无济于事的。

然后,不管是有效性评价,还是成熟度评价,其基本方法是借助于一套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体系,可谓是管理体系评价的基础。其内容质量、实用性、完整性等,直接决定了评价的效果。

如何设计一套好用且符合实际的合规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个人认为,这是在考验对企业管理的深度理解之功底。

但在现行ISO国际标准的话语体系下,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的。

因为整个ISO国际标准的语言,就中国企业管理实际需求来说,总是觉得差了那么一点,既无法融入到企业实践,也不容易被企业管理所消化吸收。

正如当前一个热门的词——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在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上,也要引用这个说法。

评价指标体系,必须中国化,必须从中国企业的管理语言和管理模式出发。

最后,成熟度评价是对当前行为的评价,也是对未来行为的评价。

因为,成熟度评价是为了提高合规管理成熟度而进行的,其并不是给出一个结论,就到此为此。

成熟度评价,不仅考虑设计的成熟度,也考虑执行的成熟度,同时还考虑改正的意愿和心态(也是一种成熟度)。

强的合规意愿和心态,本身便是合规管理成熟的一种根本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