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控体系是“三位一体”,“四位一体”,还是“五位一体”为佳?

发布时间:2025-06-20

作者: 陶光辉


对当前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有一些企业还包括制度管理、审计管理等职能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已是一种普遍和必然的趋势。

但在不同的场合下,我们看到了“三位一体”,也看到了“四位一体”,有的也有“五位一体”,甚至“六位一体”等,这些都是对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的尝试。

那么,到底“几位一体”更为合适呢?

个人认为,这几种提法,都有其道理。

在不同的企业,根据其需求,可能都是有根据的。

我不想强调“四位一体”因为实践的企业多,就一定是正确的;也不是说“六位一体”,因为融合的体系多,就一定更好。

本文认为,就大型企业的风险防控“多位一体”体系建设,何为最佳,与我们如何发现和看待“三位一体”、“四位一体”等优劣之处密切相关,也和企业的风险管控现实情况相关。

一、“三位一体”侧重风险集中管控

“三位一体”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这三项职能的一体化。

一般不会把法律(法务)管理包含进去。

这是因为法律管理,有其更为特有的工作属性和工作内容。如诉讼和仲裁案件处理与管理,这个与合规、内控等工作特点差别甚大。

合规管理(合规)、内部控制(内控)、风险管理(风控),这三位一体,可以说,相比较而言,融合程度是最高,协同方式是最强的。

相当多的内控、风控研究者在界定这几者的关系时,往往会用一个“同心三圆圈”来表示。

最里面的是合规,中间是内控,外部是风险管理,表明合规属于内控的一部分,内控属于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这个关系界定和大小描述,其实是从内控和风险管理的目标概念而来的。

根据财政部等内控基本规范以及COSO内控整合框架所规定的内控概念,其指出内控有三大或五大目标,其中一个就是合规性遵循。

这个概念下,合规当然是内控的一部分。

根据国资委全面风险管理全面指引和COSO风险管理框架所规定的风险概念,其不仅是需要预防、控制的负面影响,即威胁;还包括可以利用的正面影响,即机会。而内控,所指的风险,当然是负面影响。

因此,这个概念下,内控、合规又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

从“概念内涵”这个角度,这种界定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在之前很多课程和项目中,我本人也是这么认为的。

但在合规、内控、风险“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实务中,要加强三者的融合性和统筹性,不能以区分三者的“内涵大小”为理论依据,反而是要强调这三者的并列关系为建设前提。

合规,是针对合规风险的管理;内控,是针对内控风险(或内控缺陷)的管理;风控(风险管理),是针对除此之外,特别是外部环境变化而产生的重大风险的管理。

“三位一体”体系建设,就是统筹这三个类型的风险和协同这三个类型的风险管控措施。所谓“一体”,其实就是集中管控、分线处理。

只有明确合规、内控、风险管理是并列的管理体系,且针对的是不同属性的风险而进行的管控,那么所谓“三位一体”在逻辑上才是不矛盾,在操作上才是可落地的。

否则,既然风险管理包括了内控,内控又包括了合规,还要什么“三位一体”,“四位一体”?直接进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就行了?

故那些尝试用各种比喻解读这几者包容和被包容关系的研究人员,一定要注意这个可能存在的悖论。

二、“四位一体”强调风险与效率并行

一般所说“四位一体”,是在“三位一体”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务管理这个模块。

法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这四项职能,在实践中越来越融合到原来的法务部门。

因此,从支持和实施”四位一体“的企业数量上来说,“四位一体”在多位一体中是更为常见的。

这与国资委发布的法治央企建设意见、央企合规管理办法所提倡的四者协同运作,也是吻合的。

”四位一体“的优势,也是比较明显的。

首先,如前述,在政策上是更为提倡的。

其次,相比较于“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因为加上了法律管理模块,更为全面的覆盖了牵头部门的主要工作。

毕竟,处理日常的事务和处理重大的事务,其实是主要的。日常的事务,如合同审查与合规管理,这是企业风险防控的主战场。重大的事务,如重大纠纷、重大投资项目,这是体现企业风险防控的核心区。

类似于合规三张清单、内控缺陷评价,可能是一年一次或多年更新一次,无法覆盖牵头部门的价值工作。

最后,“三位一体”作为关于风险的一体化管理体系,不仅是风险防控,关键还包括了如何扩大企业法律权益,提高业务运行流程效率等内容,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需要。

因为,风险防控的最终目标仍然是业务发展,要发展当然离不开效率和效益。

因此,”四位一体“之所以大量存在,便在于其同时强调风险与效率,在“四位一体”风险体系建设中,合规、效率与风控是并行的。

以上是”四位一体“的优势,但不可否认,“四位一体”也存在明确的劣势。

劣势之一,法务管理的商业支持价值观,与合规内控的行为约束与监督价值观存在天然的冲突。

在一些业务场景下,如某个岗位同时处理法务和合规事宜,他或她将面临”矛盾“选择,需要企业治理层秉承一定价值观方可解决。

劣势之二,同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内控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不多,这两个领域,包括风险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可以说”分布“在不同的群体。

如果一体化首先要求必须是相应理念和知识的一体化,那么这个就是一个大的难的前提。

劣势之三,从外部咨询机构来说,也是如上述相同的问题。”四位一体“建设咨询方,目前有三类机构。一类是咨询公司,一类是会计事务所,一类是律师事务所。

不用我说,大家应该能看到这其中的差异。各有专业和经验优势,但要覆盖其不同的专业领域,可谓难上加难。这其中的问题,在实践中,已开始大量体现了。

个人认为,只有综合的“法律+管理”咨询团队,方可应对这一难题,弥补相应的缺陷。

如何克服劣势,发挥“四位一体”的真正效果,需要不断的实践探讨。

三、“五位一体”适应当前职能现状

“五位一体”在“四位一体”的基础上,增加的模块,不同企业可能有不同的说法。

有的提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审计“五位一体”,有的则是法律、合规、内控、风险、制度“五位一体”,还有的是法律、合规、内控、风险、追责“五位一体”,不一而论。

如前述,这些“五位一体”都是有其来源的。

增加制度模块的,是因为牵头部门被赋予了制度管理的职责;增加审计模块的,是因为牵头部门是一个包含了审计岗、审计工作组的大部门;而增加追责模块的,同样是牵头部门被同时赋予了追责问责职责的部门。

个人认为,“五位一体”的提法,更多的适应企业当前的职能管理现状。那些职能在同一个部门,就会出现多位一体。因此,当我们看到“六位一体”、“七位一体”,也不用过于惊讶。

因此,“五位一体”的最明显优势,便是和当前企业的职能管理现状匹配,可以更好地集中人力、物力同时开展多项风险管控职能工作。

但正因为此,“五位一体”或“六位一体”的劣势也很明显,甚至还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劣势就是这五项职能,可能随着职能的增多,交叉和矛盾的地方也很多,如果被赋予在一个部门,本身不好协调。

如果被强加到在一个部门的两、三个岗位之上,那么这五项职能,更不可能和谐的开展。实践中,要么省去了一些职能的实际履行,要么有职责,无行动。

劣势之二,也是最大的问题。当审计被列为“五位一体”中的一部分时,那么三道防线的设计,将受到冲击。

三道防线机制,作为风险管控的基本逻辑,已深入人心。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和做法替代之前,个人认为,似乎还是有必要遵守的。

审计纳入风险一体化建设,将影响牵头部门二道防线的定位,对于审计作为第三道防线自身工作的开展,也是一个极容易造成“困惑”的设置。

因此,个人建议“五位一体”建设,虽然更适应企业现有的管理现状和部门设置,但最好是不要将审计职能纳入其中。

如果限于人力资源不足、编制限制等,非要搞成法律、合规、内控、风险、审计“五位一体”,那么一定要在牵头部门设置一个独立的审计岗。

小结一下:大型企业的一体化风控防控体系要取得效果,不仅在设计上要科学、合理,注重有效性,同时更要在运行上加以落实、推动。不管是三位一体,还是四位一体,或五位一体,终极目的是防住风险,助力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