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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检案例看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标杆案例

从一则私募基金管理人迎检案例看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

2015年以来,各地证监局不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定期或不定期检查,2017年某证监局一则检查通知对管理50亿元以上规模的基金管理人作为必检对象,ra基金管理人累计管理超过200亿元规模的基金,在管基金规模也在50亿元以上,ra基金管理人作为一家大型私募管理机构,本已习惯例行的检查,但本次迎检却倍加重视。ra基金管理人拟聘请Dhh律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参与迎检工作。Dhh律所派出律师团队了解了整个项目的大致背景情况得知:ra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涉嫌单位经济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已被刑拘。ra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还控制了其他一些公司,如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ra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地方都有项目。某证监局下发的检查通知中载明:重点关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实际控制人“自融”问题。

 

ra基金管理人的顾虑是,ra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涉嫌单位经济犯罪,对公司可能是颠覆性影响,甚至攸关生存存亡。基金管理人备案资格是否会被取消,取消后存量在管基金怎么办,在发基金怎么办?高管人员是否会被采取列入黑名单等自律监管措施,被采取措施后人员更换问题如何解决?在管基金信息披露问题、是否会发生投资人系统性群体事件,投资人要求提前退还投资款怎么办?检查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如何把握等问题,都是不容回避的问题。



 

二、初步分析

 

1、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反映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2、公司在管基金规模大,反映了公司应该有一套比较完整的业务流程、业务制度,经营方面有一定的优势。

 

3、基金管理经营存续时间长,基金跨度会产生跨监管周期、监管衔接问题,合规难度应该不小。

 

4、ra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还控股其他公司,涉及“集团化运营”,关联交易、公平交易等是重点。

 

5、ra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很多地方都有项目,某证监局关心的“自融”问题可能存在。

 

为此,我们与ra管理人负责人沟通,我们初步分析的问题也可能是监管关注的问题,建议企业从合规角度全面整改,先从全面摸底尽职调查开始,企业亦表示认同。

 

三、工作流程

 

1、管理人负责人从宏观方面介绍了一下企业的发展历史、业务开展情况、管理团队、面临的问题、本次要求律所团队介入的考虑目标、工作要求、对接部门等,律所方介绍了律所、荣誉、团队、组织结构、团队、项目理解等。

 

2、召开项目启动会,客户各部门简要介绍了一下部门人员、业务、工作职责、保密要求等情况。律所介绍团队构成、工作开展方式、时间节点、注意事项、成果提交、保密措施等事宜。

 

3、由风控法务部做具体对接部门。我们向客户提出第一阶段材料清单,清单要求提供:

 

公司组织架构图、股权结构图、工作流程图;

 

分项目提供所有已清算基金、在管基金的募投管退各阶段的所有文件;

 

提供所有正在执行的规章制度;

 

董监高以及实际管理团队名单及工作职责。

 

四、合规问题

 

随着我们工作的开展和工作的深入,我们逐步发现了如下主要问题:

 

1、不独立问题

 

ra管理人与关联公司存在“一套人马、多个牌子”问题,公司人员、业务、机构、组织、财务都不独立。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职责冲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制度流于形式,公司真正运作流转的制度是各部门细化的工作职责。职责无法取代制度,各部门的职责应该是落实和执行制度。

 

已实施的项目初审、立项、决策程序存在的瑕疵。项目尽职调查环节缺失,且部门职责错位,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程序、内容有瑕疵。

 

2、募投规范化问题

 

梳理监管政策法规画出监管政策法规时间轴,根据基金发起成立时间匹配监管时间轴。我们发现:

 

募资程序缺失。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募资程序问题,募集户资金到托管户资金划转过程中注意事项、募集说明书规范化、基金合同签署流程规范化等问题。

 

基金评级不规范。产品风险评级没有建立科学、系统的合理的评价标准和程序,投资人的风险类型与该基金的风险评级不相匹配。

 

资金池问题。项目存在“滚动发行、不单独建账”问题,风险传染,不公平对待投资人,客户存在严重的“刚性兑付”风险。

 

关联交易问题。存在定价不公允、风险披露不充分,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如管理人向底层资产项目公司收取融资服务费,管理人对投融资双方均具有利益,存在利益冲突,也与自身管理人职责相冲突。

 

信息披露问题。制作募集说明书没有包含《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向投资者披露的必要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况。基金业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如由于控股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控股公司发起的基金存在信息披露问题。

 

“安全港原则”的背离。ra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干预项目公司的决策、运营、管理,应由ra基金管理人依约对底层资产监督管理,事实已出现有限合伙人履行普通合伙人职责的现象。

 

勤勉尽责问题。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部分风控措施并未完全落实,投资协议组合没有落实,导致管理人失责。

 

五、整改措施

 

向公司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做全面汇报后,公司负责人决定全面合规整改。

 

1、对部门负责人以上员工进行培训汇报交流,从迎检主体、监管趋势及主要规定、提交法律意见书情形梳理、信息报送与披露、集团架构可行性、运营模式、规章制度、募投管退中发现的问题、法律责任标准等方面进行汇报交流。

 

2、以《私募基金运营管理及合规控制》为题,从私募基金监管主要法规梳理、私募基金的合规管理、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等方面对全员进行培训。

 

3、全部制度重新修订、组织架构调整,建立以“风控合规”为核心的展业运营体系,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流程重新调整梳理。

 

4、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补证,从合规角度完善材料完善程序。

 

5、“内部并购重组”动大手术。控股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牵扯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牵扯到对投资人的影响,牵扯到对社会、对监管、对行业等方面的影响,客户希望出具一个更为切实可行的方案。

 

经过长期的工作,我们对ra管理人整个体系已经比较了解,我们提出并购重组的策略,对集团化运营下各公司进行股权重组、业务重组、人员调整。并购重组依然需要在监管和合同约束下进行合规操作,如信息披露、向协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劳资问题、管理人变更、股权转让、税务筹划等问题。

 

因考虑控股公司层面还有员工股权激励的部分,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控股公司存续分立重组方式完成股权、业务、人员、机构、财务并购整合。存续的控股公司继续管理存量基金,不再增加规模,积极处置清算。新分立的公司承继控股公司其他公司的股权资产,向客户推出新的管理人品牌。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衡律师集团 ,作者孟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