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10055730

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朝阳区广渠路21号金海商富中心B座705

Copyright ©2019 北京一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58371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战略合作伙伴:   因特律师事务所 |   法智易  |  大连大学人文学部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
>
【干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导手册

标杆案例

【干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导手册

2020 年 1 月 20 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被纳入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正在肆虐,对您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依法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帮助您安全、稳定地度过疫情期,本文根据多年的实战经验,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涉及的重点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专业的归纳分析,以供您参考。

 

第一部分 刑事法律风险

1.编造或者故意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等途径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第 1 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 号)第 5条第 2 款之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3 条第 2 款、第 105 条第 2 款、 第 29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10 条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隐瞒症状与人群接触,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一条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第 4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6 条之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情药物的名义诈骗,面临什么样 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7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 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或者假药、劣药的,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0 条、第 141 条、第 1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3〕8 号)第 2 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据销售金额和情节严重的不同,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7.贪污、侵占防疫疫情款物的,面临怎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第 272 条、第 282条、第 283 条、第 384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14 条之规定,贪污、侵 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活动中,面临什么样的刑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7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15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 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 守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受委托代表政府行使职权的人员,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存在刑事风险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409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16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 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 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 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疫情灾害期间,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还有哪些?

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 号),其中涉及 30 个罪名。具体内容详见该司法解 释全文。

第二部分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11.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 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且从其爆发至今,尚未确定确切的传染源,亦 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7 条第 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

12.因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可免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7 条之规定,因政府及 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 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疫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疫情系在合同成立以前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此外,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

13.当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形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8 条、第 119 条之规定,当事人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即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具体操作可以委托律师处理。同时,对方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因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 96 条之规定, 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 分不能履行及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三种,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当事 人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具体操作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15.当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形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18 条之规定,当事人因 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时,负有证据提供义务。合同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可以是由公证机构、有权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是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有关不可抗力发生情况的报道材料。

16.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公益性捐赠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74 条之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在财产未实际交付,债权人当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在财产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则不具有撤销的条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规范公益性捐赠的决策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三部分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17.2020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天(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该 3 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2 条之规定,春节法定假期为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18.若劳动者在春节延长的 3 天假期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44 条之规定,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正常工资时间的劳动报酬的 200%支付加班工资。

19.对于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的劳动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0.劳动者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第 12条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2.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拒绝返岗为由作违纪处理?

答:2020 年 1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天(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 日),属于全民休息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 休息日加班的,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 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 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劳动者被隔离或治疗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及劳动合同期满如何处理?

答:根据 2020 年 1 月 2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 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但是,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4.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 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6 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25.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0条、第41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26.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的,可否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若确需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27.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任务受感染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28. 在法定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在此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对于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家办公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9.在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之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安排员工休年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

答:用人单位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先行安排员工休假,以后另行进行补班。员工休年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应发放全薪。用人单位应当留存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年休假申请单、通知单、销假单等。

若员工不同意该安排,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0.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合理安排生产经营?

答: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企业正常运营。

31. 假期结束后劳动者拒绝出差安排,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分辨劳动者拒绝出差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出差目的地确实属于疫情严重地区,存在风险,企业则应当允许劳动者暂缓出差,以其他工作方式替代。若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差的,则根据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不服从工作安排处理。

第四部分 诉讼、仲裁风险

32.当事人因疫情耽误起诉、申请执行、申请仲裁,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94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规定,当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并导致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应注意的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人应积极行使请求权,否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申请执行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与前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相同。

3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形耽误上诉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变期间有: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83 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 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向法院申请顺延,但是否 准许由法院决定。据此,我们认为上诉期间可申请顺延,但为减小不被法院准许的风险,建议尽早联系法院表达上诉意向。

34.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的,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确因不可抗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将耽误期限 的,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需注意应最迟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

35.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仲裁时效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 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6.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被查封、扣押、冻结,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之一为“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按照该规定之制定精神,本次疫情防治专用资金和物资亦不得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遇此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五部分 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37.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中散布关于疫情的不实言论,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8.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拦路阻截他人,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之规定,非法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9.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的,会受到什么样的行政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0.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各单位或个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31 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41.依法负有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人员,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65 条之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兰显珍律师,转自公司首席法务官

小编微信:Crocso 如欲就法务与合规管理进行交流、培训、咨询等,可与我联系,将为您推荐大咖老师、资深专家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