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为何被会计师整成“内控缺陷评价”?
发布时间:2025-12-30
作者: 陶光辉
对企业展开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以下简称“合规体系评价”),近几年一直在开展。
其中,不少央国企的合规体系评价工作,都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
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阶段,很多企业青睐于由律师事务所来完成,因为合规是更多地与法律、法务关联,但在评价阶段,很多企业却青睐于由会计事务所等来执行。
其中原因,个人认为,这一方面与会计师事务所擅长审计相关,另一方面是会计师事务所一直有从事内控评价工作的传统。
在企业眼里,合规体系评价,也是一种“对标”的工作,而“对照标准”的技能,与“审计”技能是很接近的。由擅长审计的会计师来做合规体系评价,大抵是没错的。
加上会计师事务所一直在从事内控评价,其在评价团队的组织上、评价项目的管理上,都是轻车熟路的。
另外,还有一个“路径依赖”问题。
国资委等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对央国企的监督检查(如财务审计、内控评价、巡视审计)多依赖会计师/审计师的框架和报告模式。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价报告,在“语言”和“格式”上更易被监管理解和接受。
故,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一个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评价主体,对基本上应建立在法律专业背景之上的合规体系,展开了评价。
这一评,就评出了我认为是一个问题的问题。
根据个人观察,会计师事务所对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基本上还是延续内控缺陷评价的思路,从各业务领域的“合规标准”的设计与执行两个层面展开评价。
如公司治理、三重一大决策、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建设、财务税务管理、反贿赂反舞弊等,对比这些领域的“应然”,包括法律规定、内部制度规定以及内控规范与追责标准等(以下统称为“应然的业务规范”),如与这些然的业务规范不符,则被认为是一种需要整改的问题。
把所有这些问题,归类、集中起来,就是对一个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价的结果。
同时,在找到并界定这些问题的方法上,也是以所谓“穿行测试”为主,结合资料阅读、访谈等。
这种思路和方法,与内控缺陷评价,几乎毫无区别。
但是,如果是将这种评价方法用于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评价上,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
1.会计师按照内控缺陷评价给出的合规体系评价结果,基本上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完整、不合理”与“制度执行不到位、不齐全”的问题。
这些问题或不足,对于企业,有很多都是常见的、反复发生的。究其发生原因,基本上都是原先的所谓“内控缺陷”而造成的,与公司新建的“合规管理体系”及采取的“合规管控措施”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建立合规体系,这些问题都是存在的。而建立合规体系,其目标也并非直接针对这些“缺陷”。
理论上合规体系的目标是有效防控合规风险,这个合规风险包括违反外法、内规的风险。如果把目标仅聚焦在内部制度的设计与违反上,将与内控评价无异。
合规体系作为一种新增的管理体系,其具体目标在“防控合规风险”这个大原则下,核心应是整体提高高管和员工合规意识,增强企业系统的合规能力,将全部重大事项纳入日常合规审查等,这也是企业纷纷开展合规体系建设的“设计初衷”。
因此,用内控缺陷问题的评价方法来评价合规体系有效性,是评价焦点的错位。
前者是“点”的问题,后者是“体”的问题。
用找“点”缺陷的方法,无法评价“体”的有效性。
2.内控缺陷评价方法,看似“揪出”了很多具体的管理漏洞/管理缺陷,但正是这种聚集于细节,导致评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大量资源耗费在核对琐碎的、低风险的程序合规上,而真正的战略性、根本性合规风险(如数据合规、管控体系设计、长臂管辖)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内部制度标准”或难以“穿行测试”,而被忽略。
这违反了合规风险为本的原则,也造成了一种评价逻辑的倒置:从“风险导向”退化为“标准对照”。
3.合规管理体系评价的核心目标是“以评促建”,但在内控缺陷评价(现在看,很是等同于程序合规的评价)下,罗列一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碎片化问题,对于提升合规体系能力(有效性)的帮助可能有限,无法达成以“评促建”的目标的。
这种评价法,还会导致企业忙于“点对点”整改具体问题,无法推动体系性的、根本性的改进。
这种评价法所推动的合规管理深化建设,可能陷入“发现问题→表面整改→问题再现”的低水平循环。
这与我们搞了多年的内控评价之后,看到的现象,似乎很像。
当然,以上所述的内控缺陷评价方法,不是不重要,也不是不需要,它反映了会计师与其他评价主体对合规体系评价的视角,是存在差异的。
个人认为,真正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应当超越“内控缺陷评价”,应有更广的维度,包括:
- 合规体系的整体设计是否与其环境、业务、管理及风险状况相匹配?
- 体系中的审查、检查以及考核机制是否被真正嵌入业务过程之中,而不仅是纸面文件?
- 核心的合规管控流程(三道防线、风险预警、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培训、举报与调查)是否在真实运行?
- 合规管理的资源、信息、工具是否足以支撑体系运转?
未来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应当是一种融合评价。
融合的维度,包括律师视角的“法律/规则判断”,会计师的“流程与证据核查”,管理咨询顾问的“组织与体系视角”,由此才“有点、有面、有体”,才能真正符合合规体系的建设初衷。
上一条
—— 为法务人赋能,助企业家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