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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最新税收政策——疫期税收法律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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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跟最新税收政策——疫期税收法律问题汇总

来源: iCourt法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的发展态势依然严峻,此次突如其来的疫情对企业影响甚巨。

劳动用工复工问题、推迟复工期间的财税问题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扶持政策等问题是企业客户们近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减轻企业因防控疫情造成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机关对此出台了各项税收政策。

此外,全国各地支援疫区,大家纷纷加入捐赠大军。社会捐赠如何纳税,是许多捐赠人关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社会捐赠。

法秀编辑部为各位读者们整理了一份疫情期间“税收法律问题库”。“大疫当前”,让我们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行业的社会担当来助力疫情防控。

 

企业经营类

问题一:企业防控肺炎疫情,对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用具、用品支出在会计及税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处理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可列支为“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

 

一、企业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 N95 口罩,发放给员工,要求员工上班必须佩戴,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分录为:

  •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为:该笔费用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为: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统一购买口罩的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务处理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给每个员工发放购买口罩的现金补贴,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

会计分录为:

  •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为:该笔支出的费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为: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务处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问题二: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完成各项纳税申报怎么办?

答: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受疫情影响,各地复工时间延迟,但是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仍应在规定要求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按月申报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须在 2020 年 2 月 24 日(湖北地区为 2020 年 3 月 6 日)前申报纳税,如办理仍有困难,可以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其他办税缴费事项,可以留意当地税务机关相关公告,掌握网上服务渠道。

 

目前对于按季度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还没有新的政策,预计会视新冠病毒疫情发展情况而定,企业财税负责人员应多加留意,早做应对。

 

【延期申报法律依据

 

  • 《国务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 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 月 24 日;湖北等疫情严重的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

     

  • 湖北省《关于延长 2020 年 2 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将 2020 年 2 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3 月 6 日。

     

办理进一步延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办理仍有困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1 条的规定为判断依据,适用情形有二: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受理申报纳税延期的有权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

 

3.申报纳税延长期限由税务局定,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在 3 个月的期限内,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与有权税务局积极沟通。

 

二、强调“非接触式”办税交税服务     

 

各地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手机 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已发布服务提示,通过线上服务渠道进行办税缴费。

 

截至目前,大连市政府及金普新区管委会也出台了延期缴纳税款的相关政策,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问题三:企业收到因疫情而发放的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政府补贴原则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即,专款专用的政府补贴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法律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 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题四:因疫情导致企业亏损,弥补亏损的期限是多久?

答: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行业 8 年;其他企业 5 年。

 

【法律依据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 以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问题五: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是否有优惠税收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退还留抵税额。

 

2 月 5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确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问题六:针对疫情开展的医药研发享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一、增值税

 

1.根据《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药品经营企业的生物制品销售以 3% 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注意】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 号):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试用相同创新药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二、企业所得税  

   

医药研发可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问题七:中小企业主因疫情遭受损失严重,怎么渡过难关?

答:各地已陆续出台地方性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大连市出台《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

 

减半征收各类企业 2、3、4 月份污水处理费;

 

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 15 号)规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另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 16 号)规定,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问题八:此次疫情,企业能否免租?免租后如何纳税?

答:是否免租,需由企业和出租房进行协商。

 

广州、深圳、东莞、合肥、海口等地的行业协会发出“减倡”协议,但这仅仅是沟通协商的范畴,对任何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 2 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3、4 月份房租。

 

地方尚未出台政策的企业建议与出租方协商,为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企业对商户免租及物业费减免不属于公益捐赠和无偿提供服务,而是属于对商户的一种优惠,无论对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均不以视同销售或不征税的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暂无针对此类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虽然对商户免租及物业费减免,但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纳税。

 

社会捐赠类

问题九: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全额扣除,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事项】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 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但是,以下几个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1)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才能开具捐赠凭证,否则不得开具。

 

(2)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也需要索取捐赠票据,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题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能否免税?

答:可以,企业和个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内,进口相关防疫物资免税,包括各类消毒物品和防护用品。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6 号公告)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实施比《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 2015 年第 102 号)等有关规定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6 号公告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进口免税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免税主体、税种、捐赠行为等,尤其是捐赠行为须是“直接用于防控疫情”。而境内捐赠也早有对应的增值税、印花税等的优惠政策。

 

6 号公告核心规定如下:

 

一、适度扩大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从新增品种看均属于防疫急需的各类物资,从政策方面引导了慈善捐赠行为。

 

二、免税主体变化:

 

1.免税捐赠人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

 

2.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免税的捐赠行为包括: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四、免税的税种变化:由“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变为“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五、享受免税待遇的特殊征管措施: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问题十一:3 月 1 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 2020 年 1 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 2019 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因此无法在 2019 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 年 12 月 30 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 2019 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 2019 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 年 1 月、2 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 2020 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 年 3 月)。

 

具体扣除方法参见《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问题十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

 

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总结

 

 

以上是我们整理的来自全国各地律师校友们的专业法律分析和观点,但由于近期各地区政策频出,规定不一,也产生了相关问题的法律争议。

 

在此关键时刻,希望我们法律人可以携手努力,用专业知识为整个社会赋能,贡献力量,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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